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8年12月4日
紅線肆意狂飈 法院須挽狂瀾
立法會新界西民選議員朱凱廸參選村代表,選舉主任指他「隱晦地支持獨立是港人的一個選項」,裁定其參選提名無效(DQ)。特區政府這個決定,把政見審查制度延伸至基層諮詢組織,並且以不表態反對他人來推斷當事人的政見,對特區所有公職人士均有深遠影響,司法機構應盡快審理這宗DQ案,阻止選舉主任肆意擴充政治紅線,箝制言論自由。
選舉主任懷疑朱凱廸不真誠擁護《基本法》,主要建基於他過去兩年多簽署過的政治聲明和發表過的文章,曾提及「主權在民」、「港人自決前途」、「港人應決定自己的命運」、「突破基本法框架」等字眼。朱凱廸在回覆中表明,所謂前途自決,其具體訴求是爭取修改基本法第158及159條(關乎解釋權和修改權的條文),實現基本法和政制的民主化改革。單憑這些修憲主張,不足以達至朱凱廸不擁護基本法的結論,否則歷來所有提倡修憲的人都會變成違憲。選舉主任遂要求朱明確表態,不支持港獨作為前途自決的選項,並反對任何村代表參選人以任何形式提倡港獨。朱凱廸再回覆,指選舉主任誤解了他說前途自決的意思,並指其他人的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選舉主任不應要求他去反對他人主張。選舉主任認為朱不表態反對,就是隱晦地支持以「獨立」作為自決選項,與提倡港獨無異。
朱凱廸被DQ 帶出兩問題
朱凱廸DQ事件帶出了兩個問題,其一是村代表只是基層諮詢組織成員,不是基本法規定須依法宣誓的重要公職,特區政府仍要把宣誓擁護基本法引伸出來的政見審查制度,套用到每個村代表參選人身上,這做法的法律依據為何,並不清晰。如果政府可以這樣做,將來就可以對所有公務員、司法人員、諮詢組織成員,甚至法定機構僱員和政府合約承辦商人員,要求他們簽署確認書「擁護基本法」,作為履行職務的前提;如果這些人員發表過可令政府質疑的言論,就有可能被革職。這種政見審查制度對言論自由的潛在影響既深且廣。
其二,過去針對立法會參選人的政見審查,是以參選人之前的公開言論作依據,要求參選人澄清和解釋;這次卻是要求參選人表態反對某些選舉主任設想的立場(如港獨是自決選項),並要參選人表態反對其他人有這種立場;參選人不按指示表態,便被視為隱晦支持該立場。這個審查盤問的邏輯若被確立,成為法律認可的審查方法,則日後當局只要對何謂「擁護基本法」作出闡述引伸,例如擁護基本法必然擁護中國主權,任何人若拒絕表態反對他人侵犯中國主權行為(例如美國近日作為),便可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這種強迫表態反對的政治手法,與建國初年內地逼迫教會牧者,乃至文革期間動員群眾公審「黑五類」,原理如出一轍。
如今的問題是,特區法院是否願意為選舉主任背書,確認這套肆意狂飈的政見審查?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劉進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