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進圖(時事點評)
2018年12月18日
不檢控梁振英是政治決定
律政司長鄭若驊就廉署的UGL事件調查,決定不檢控前特首梁振英,指證據不足,但沒有詳細解釋理據,也沒有尋求獨立的大律師意見,偏離過去處理高級官員案件的做法,遭外界質疑是政治決定。
「未能確立不同意」等同合法?
不檢控梁振英,需要提出具說服力的理據,因為梁振英秘密收取UGL巨額分手費,作為支持UGL收購DTZ(戴德梁行)及持續當其顧問的報酬,談判分手費時梁雖辭了董事職務,DTZ董事會主席也知道他和收購買家談自己的分手費,但分手費協議並沒有獲DTZ董事會通過,涉嫌觸犯了代理人未經公司許可收取報酬的防賄法例,表面上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這是為何廉署無法草草結案的主要原因。如果要推翻這個推斷,就要找出當年DTZ董事會知情及同意梁單獨收取巨額分手費,導致收購作價下調的證據。如果有這個證據,律政司要對外解釋為何不檢控梁就很容易,拿不出這證據就無法令人信服,為何打工仔秘撈取酬數千元也被檢控,但公司董事未得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秘密收取買家幾千萬元卻不檢控。
如今律政司對外的解釋是,「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這是非常荒謬的,董事會決定同意,梁就可合法取酬,董事會沒決定同意,梁取酬就非法,未能肯定董事會不同意,即有董事同意有董事反對,甚或有董事不知情,等於董事會沒有在知情下作出過同意的決定,那就是沒有同意,代理人取酬就不合法,怎可能把「未能確立不同意」等同合法?如果這歪理成立,將來被控秘撈的人是否可以說,他收取外界款項促成交易對公司也有好處,管理層有人同意有人反對,證據未能確立公司不同意他接受這些款項,所以不應檢控?
無獨立法律意見 無詳細解釋
過去政府高官涉及刑事調查,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前,都會尋求獨立執業的資深大律師意見,藉此讓外界看到,檢控決定並無偏私,沒有官官相衛。當年決定不檢控前財政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以及檢控前特首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都有獨立的法律意見書,並且對外詳細解釋,今次不檢控梁振英,既無獨立法律意見,亦無詳細解釋,做法截然不同,理所當然令外界質疑。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為政府辯護說,可能因為案情太清楚,沒有需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長只要對外多作解釋便可。這個說法完全違背事實和常理,如果案情清楚,調查就不用一拖4年;如果證據清楚顯示梁無罪,律政司早就按先例找獨立法律意見,讓獨立人士告訴公眾為何不檢控。律政司的官員不是笨人,不會連這麼簡單的道理也不懂,而且過去也一直是這樣做的,要找幾個心態上接近檢控方的獨立大律師,一點也不困難,之所以沒有找,唯一的合理推斷就是:案情細節不方便讓獨立大律師和公眾知悉,只好由律政司長關起門來拍板!這個公然偏私護短的決定,是特區律政工作的恥辱。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劉進圖]